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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分割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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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分割共同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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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的遺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由此可知,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的遺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如遺囑明確説明遺產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該遺產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三)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明確規定了遺囑有明確説明遺產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遺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案例中,黃某的父母對房產未留遺囑,為此該房產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例外情形:如夫妻之間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那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的遺產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