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就是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所規定的夫妻擁有合法關係的時間,雙方到婚姻部門進行了結婚登記就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開始點,如果對方去民政部門申領了離婚證,離婚登記的那天就是存續期間的終點。
如果去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離的判決書生效的那一天就是存續期間的終點;如果法院調解離婚,雙方簽收調解書的那天就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終點。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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