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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能否分割財產

法律1.21W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能否分割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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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離婚後

夫妻債務一般分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個人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付債務。從實踐來看,具體包括以下幾種:
1、維持夫妻共同生活,如支付家庭生活日常開支,購置家庭生活用品、修繕房屋等所負的債務。
2、為撫養子女、贍養老人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4、夫妻雙方共同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
5、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所付的債務,實際上由夫妻共同經營或其盈利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
6、婚前債務用於婚後生活的,如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付債務等。
7、因雙方共同生活所付其他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