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的遺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由此可知,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的遺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如遺囑明確説明遺產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該遺產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三)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明確規定了遺囑有明確説明遺產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遺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案例中,黃某的父母對房產未留遺囑,為此該房產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例外情形:如夫妻之間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那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的遺產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法律依據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由此可見,如夫妻之間有約定的從約定,但根據法律要求,夫妻的財產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出現繼承遺產等情況,因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在不做特別説明遺產屬於哪一方的情況下,就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平等公平的分隔。如果在遺囑上有特別説明屬於哪一方的情況下,則屬於某一方的財產,不可能進行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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