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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約的效力應如何認定

我國法律沒有婚約的規定,根據婚姻自由原則和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對待婚約的法律原則可以解釋為以下幾點:
1、對婚約既不提倡,也不禁止。
2、訂婚不是結婚的必經程序。當事人既可按照民間習慣先訂立婚約,然後再正式結婚,也可以不經訂婚而直接進行結婚登記。無論是否訂婚,結婚的惟一必經程序是辦理結婚登記。
3、當事人自願訂立的婚約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4、婚約當事人有解除的自由,可以雙方合意解除,也可單方解除,而不論其有無正當事由或有無過錯。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婚約的效力應如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