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由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婚後以雙方共同財產購買的,離婚時要如何分割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出資,將原有的公房使用權轉為產權後,在離婚分割該房屋時,一概不考慮原一方承租時的使用價值,也有失公允,對此我們認為實踐中,可區分下列情形處理: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於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由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無法體現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問題,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權,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後又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餘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
3、對於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後又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參考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共同財產分割處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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