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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可以將被告變更為第三人嗎?

原告可以申請將被告變更為第三人,但是必須具有合理的理由,並且徵得人民法院的同意和批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如果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也會告知原告選擇變更被告。

原告可以將被告變更為第三人嗎?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六條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

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但行政複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除外。《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被告主體適格,方可引起被告對原告訴訟主張的承受、抗辯、反駁等實體意義上的權利和義務,這是原告訴訟請求得以成立的必要前提,如果被告不適格則需要進行訴訟變更,將被告變更為第三人,否則人民法院會裁定駁回起訴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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