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分包的形式有哪些?
一、勞務分包的形式有哪些
第一種形式
自帶勞務承包。指企業內部正式職工經過企業培訓考核合格成為工長,勞務人員原則上由工長招募,人員的住宿、飲食、交通等由企業統一管理,工資由企業監督工長髮放或由工長編制工資發放表由企業直接發放。
在該形式中,公司將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過簽訂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職工具體承包施工,該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負責施工與管理,工人的報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這似乎在承包人與工人之間已形成了勞務關係。但是,關鍵的問題是,該承包人系公司的職工,其是以公司的名義履行承包合同並與他人發生法律關係,故該承包合同屬於內部承包合同。承包經營屬企業內部經營管理方式的變化,不產生施工合同履行主體變更問題。該承包人招用工人行為應視為公司的行為,被招用的工人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與承包人之間則不存在勞務關係。
第二種形式
零散的勞務承包。指企業臨時用工,往往是為了一個工程項目而臨時招用工人。
在該形式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應等同於分包人,而是根據受勞務作業方有無用工資格分別界定為勞動關係或勞務關係,即勞動者或勞務地位。理由為承包人僅僅是工費承包,並且一般從事的是工程中單一工種的作業,其個人收入與施工效益直接掛鈎,但對工程項目的承建不進行獨立管理,也不對工程質量承擔終身責任,僅對發包人承擔“合格”的質量責任。承包人在提供勞務期間屬臨時性質的勞務人員,對施工期間發生的傷害事故、質量安全問題均不能承擔責任。
第三種形式
成建制的勞務分包。指以企業的形態從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處分項、分部或單位工程地承包勞務作業。
在該形式中,毋須多言,該勞務承包實質屬於工程分包性質,承包人地位等同於分包人地位。
可見第一、二種形式的施工勞務,一定程度上可以説是臨時用工,勞務作業分包含義只能涵括第三種成建制的勞務分包,對其他兩種情形不能等同。
二、勞務分包有哪幾項
1、木工作業分包企業資質
2、建築作業分包企業資質
3、抹灰作業分包企業資質
4、石製作分包企業資質
5、油漆作業分包企業資質
6、鋼筋作業分包企業資質
7、混凝土作業分包企業資質
8、腳手架作業分包企業資質
9、模版作業分包企業資質
10、焊接作業分包企業資質
11、水暖電安裝作業分包企業資質
12、鈑金作業分包企業資質
13、架線作業分包企業資質
勞務分包也是出現在建築工程中的,通常由施工承包單位將其承攬工程中的勞務作業,法寶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單位完成。法律在一定範圍內允許勞務分包,但是勞務分包單位不能將承攬到的勞務再次分包給其他公司完成。在勞務分包中,總承包人並不退出承包關係,分包分的是分部分項工程。
-
勞務用工可以轉包嗎
不能,轉包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對轉包也稱為“非法轉包”。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建築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
-
房屋漏水房東賠償標準
律師解析:房屋漏水的賠償標準是多少是沒有具體的標準的。房屋漏水造成損失的,應該由責任方負責賠償。1、修復漏水所需要的修理費用。2、因漏水而造成的其它財產的損失。對於財產損失金額,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如果協商不成的,也可以通過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估價的...
-
個人與個人籤的工程分包合同是否有效
工程分包給個人的聘用合同是否有效要視情況而定。如果個人不具備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或者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進行承包的,該聘用合同無效。《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
-
建築公司分包是否合法
看情況:一、分包取得發包人的同意,並且分包單位沒有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同時必須是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則分包合法;二、不符合上述情況的,分包不合法。《建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