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分包的形式有哪些,勞務分包有幾種形式
隨着市場經濟改革的深入,建築企業的類型分化,很多工程內容都是由勞務作業承包人來完成的,當然這裏説的勞務承包人並不僅僅就是指的個人,通常指的是相應的勞務分包單位。而針對勞務分包,也有幾種不同的形式。下面,本站小編告訴大家勞務分包的形式有哪些。
勞務分包的形式有哪些,勞務分包有幾種形式
第一種形式
自帶勞務承包。
指企業內部正式職工經過企業培訓考核合格成為工長,勞務人員原則上由工長招募,人員的住宿、飲食、交通等由企業統一管理,工資由企業監督工長髮放或由工長編制工資發放表由企業直接發放。
在該形式中,公司將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過簽訂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職工具體承包施工,該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負責施工與管理,工人的報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這似乎在承包人與工人之間已形成了勞務關係。但是,關鍵的問題是,該承包人系公司的職工,其是以公司的名義履行承包合同並與他人發生法律關係,故該承包合同屬於內部承包合同。承包經營屬企業內部經營管理方式的變化,不產生施工合同履行主體變更問題。該承包人招用工人行為應視為公司的行為,被招用的工人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與承包人之間則不存在勞務關係。
第二種形式
零散的勞務承包。
指企業臨時用工,往往是為了一個工程項目而臨時招用工人。
在該形式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應等同於分包人,而是根據受勞務作業方有無用工資格分別界定為勞動關係或勞務關係,即勞動者或勞務地位。理由為承包人僅僅是工費承包,並且一般從事的是工程中單一工種的作業,其個人收入與施工效益直接掛鈎,但對工程項目的承建不進行獨立管理,也不對工程質量承擔終身責任,僅對發包人承擔“合格”的質量責任。承包人在提供勞務期間屬臨時性質的勞務人員,對施工期間發生的傷害事故、質量安全問題均不能承擔責任。
第三種形式
成建制的勞務分包。
指以企業的形態從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處分項、分部或單位工程地承包勞務作業。
在該形式中,毋須多言,該勞務承包實質屬於工程分包性質,承包人地位等同於分包人地位。
可見第一、二種形式的施工勞務,一定程度上可以説是臨時用工,勞務作業分包含義只能涵括第三種成建制的勞務分包,對其他兩種情形不能等同。
從相關法律的規定中可以知道,建築工程中的勞務分包形式主要分為三種,即上文中提到的自帶勞務承包、零散的勞務分包以及成建制的勞務分包。具體的內容,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闡述,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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