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勞務分包的三種形式
一、勞務分包有幾種形式
第一種形式
自帶勞務承包。指企業內部正式職工經過企業培訓考核合格成為工長,勞務人員原則上由工長招募,人員的住宿、飲食、交通等由企業統一管理,工資由企業監督工長髮放或由工長編制工資發放表由企業直接發放。
在該形式中,公司將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過簽訂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職工具體承包施工,該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負責施工與管理,工人的報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這似乎在承包人與工人之間已形成了勞務關係。但是,關鍵的問題是,該承包人系公司的職工,其是以公司的名義履行承包合同並與他人發生法律關係,故該承包合同屬於內部承包合同。承包經營屬企業內部經營管理方式的變化,不產生施工合同履行主體變更問題。該承包人招用工人行為應視為公司的行為,被招用的工人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與承包人之間則不存在勞務關係。
第二種形式
零散的勞務承包。指企業臨時用工,往往是為了一個工程項目而臨時招用工人。
在該形式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應等同於分包人,而是根據受勞務作業方有無用工資格分別界定為勞動關係或勞務關係,即勞動者或勞務地位。理由為承包人僅僅是工費承包,並且一般從事的是工程中單一工種的作業,其個人收入與施工效益直接掛鈎,但對工程項目的承建不進行獨立管理,也不對工程質量承擔終身責任,僅對發包人承擔“合格”的質量責任。承包人在提供勞務期間屬臨時性質的勞務人員,對施工期間發生的傷害事故、質量安全問題均不能承擔責任。
第三種形式
成建制的勞務分包。指以企業的形態從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處分項、分部或單位工程地承包勞務作業。
在該形式中,毋須多言,該勞務承包實質屬於工程分包性質,承包人地位等同於分包人地位。
可見第一、二種形式的施工勞務,一定程度上可以説是臨時用工,勞務作業分包含義只能涵括第三種成建制的勞務分包,對其他兩種情形不能等同。
二、勞務分包有哪幾項
1、木工作業分包企業資質
2、建築作業分包企業資質
3、抹灰作業分包企業資質
4、石製作分包企業資質
5、油漆作業分包企業資質
6、鋼筋作業分包企業資質
7、混凝土作業分包企業資質
8、腳手架作業分包企業資質
9、模版作業分包企業資質
10、焊接作業分包企業資質
11、水暖電安裝作業分包企業資質
12、鈑金作業分包企業資質
13、架線作業分包企業資質
勞務分包也是出現在建築工程中的,通常由施工承包單位將其承攬工程中的勞務作業,法寶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單位完成。法律在一定範圍內允許勞務分包,但是勞務分包單位不能將承攬到的勞務再次分包給其他公司完成。在勞務分包中,總承包人並不退出承包關係,分包分的是分部分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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