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施工合同無效是否可以主張違約金?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如果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違約金,是可以參照無效合同主張違約金的。但是在實踐判例中,建設工程合同確認無效的,由於當事人無約定違約金條款,因此不再適用。該項制度的規定,有利於保障平等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合法民事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仍可參照無效合同主張違約責任。但在實踐判例中,建設工程合同確認無效的,違約金條款不再適用,但可以按照其他法律關於合同無效和解除後的處理原則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民法典規定,施工合同無效的,自始至終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無效就不會有違約,所以不能主張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後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類型有哪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有四種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也就是通常所説的掛靠),這裏的實際施工人還需要項目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管理人、質量管理人及核實人員是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人的人員;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4、建設工程轉包和違法分包的。
合同無效,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即為自始無效,絕對無效;合同無效不影響解決爭議條款的效力,如仲裁條款、選擇受訴法院的條款、選擇檢驗、鑑定機構的條款、法律適用條款、關於協商解決爭議的條款等等。
隨着近年來我國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建築工程合同的簽訂的數量也在不斷的增長,此時我們應當注意建設工程合同簽訂的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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