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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履行合同和違約金共同主張是否可以?

繼續履行合同和違約金共同主張是否可以?

繼續履行合同和違約金共同主張是否可以?

是可以的。

1、對於遲延履行違約金,包括沒開始履行和中斷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從當事人的意思看,是預定遲延履行造成的損失補償,沒有免除實際履行的意思;從法律看,也明確了沒有免除的含義,所以可以要求繼續履行。

2、對於就不履行約定的違約金,當事人的意思就是就整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實際損失預定的賠償金,守約一方只能在要求支付違約金和要求繼續履行之間作出選擇:要麼要求支付違約金,免除對方繼續履行的責任;要麼,要求繼續履行,不得要求支付違約金,除非出現不得強制實際履行的情形。此時就不履行約定的違約金和繼續履行不可並用。當然,當選擇了繼續履行而不得要求支付違約金時,可能造成了其他的如質量瑕疵的損失,那麼,這時並不是適用已約定的違約金,而可以要求其他的補救措施或損害賠償。

3、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繼續履行 違約責任比如,在我們簽訂、履行合同中,對方當事人違約,但合同此時仍未履行完畢,那麼我們可不可以既要求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又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呢。從法理上分析,作為合同當事人,既然依自己之真實意思表示簽訂了合同,自有義務嚴格按照合同約定。

所以在實際情況中我們是可以要求合同的違約者承擔相應的責任,除非合同中有特殊的約定,即如果違約者承擔了違約責任即可豁免其繼續履行的義務了,那麼此時違約者即可基於此而主張不再繼續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