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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施工人可以主張合同無效嗎?

一、實際施工人可以主張合同無效嗎

實際施工人可以主張合同無效嗎?

實際施工人是建設工程合同的當事人之一,所以實際施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張建設工程合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第四條 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二十六條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二、建築工程的掛靠怎麼認定

1、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或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不履行管理義務,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

2、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不履行管理義務,只向實際施工單位收取費用,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的採購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的;

3、勞務作業承包人承包的範圍是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勞務作業承包人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的;

4、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通過採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的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5、專業工程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但建設單位依約作為發包單位的除外;

6、勞務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單位或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7、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係的;

8、實際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係,或者工程款支付憑證上載明的單位與施工合同中載明的承包單位不一致,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材料證明的;

9、合同約定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負責採購或租賃的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採購、租賃,或者施工單位不能提供有關採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材料證明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轉包行為。

標籤:無效 合同 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