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無效可否主張違約責任?
一、施工合同無效可否主張違約責任?
施工合同無效後違約責任條款亦失去效力,當事人不得再據此合同主張違約責任。施工合同雖然具有自己的特殊性,但也應遵守一般合同無效的處理原則。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後該不利法律後果將溯及既往。對於無效合同而言,因其本質上所具有的違法性,即使經過合同當事人的事後追認行為,也無法使無效合同恢復法律所賦予的效力。一旦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原合同對當事人就不得基於原合同之約定而要求對方履行合同義務、承擔違約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後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施工合同會被認定為是無效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四條 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條 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
不管是施工合同,還是其他合同的當事人,若是發現對方合同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合同之中的約定,那麼在向對方提出要求其承擔支付違約金、或者是承擔支付賠償金等違約責任之前,可以先判斷一下之前簽署的合同是否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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