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施工單位墊資備案合同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要求施工單位墊資備案合同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墊資施工在《民法典》《建築法》等法律法規中對於墊資施工均無禁止性法律規定,因此應當確認該法律行為屬於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的範圍,確認有效。
1、墊資是當事人的自願行為。工程墊資實際上是承發包雙方根據市場的“雙向選擇”原則,在承認現實的基礎上,確定合作對象的一種方式,是雙方的合意行為;
2、所墊資金系用於工程施工合同所指向的工程建設。如果承包商墊付的資金不是用於工程建設本身,而是由發包人用於其他用途,其性質就不是工程墊資,而是變成了企業之間的借貸關係;
3、墊資是一種業務承攬的手段。雖然大部分承包商對於工程墊資有些無奈,但對於部分承包商而言卻是承攬工程、展示實力、在合同洽談中加重自身法碼的一個有利條件;
4、墊資是履行合同的一種方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就其內容來講,屬於一種特殊的承攬合同,承包人履行合同的過程,就是將勞動和建築材料物化於建築產品,承包人向發包人交付合格的建設工程的過程,工程建設包含人工、材料等在內的投入可由發包人預支,也可由承包人墊付。
二、墊資施工的主要表現形式
墊資施工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1.全額墊資施工,主要是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發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工程價款,而要等待工程項目建設完畢經竣工驗收合格後,方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2.利用工程進度款的不足額支付,造成部分墊資施工,比如在合同中約定為“承包人報送的月進度報表經發包人確認後,於次月支付確認工作量的70%”,這樣實際上造成承包人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對已經完成工作量的30%要形成部分墊資;
3.要求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保證金作為工程項目啟動資金,保證金在施工過程中根據工程進度返還,造成部分墊資施工;
4.約定按照形象進度付款,比如約定基礎完成開始支付進度款,或結構封頂付至工程價款的一定比例等等。
墊資施工是目前工程當中常用的一種方式。目前我國的法律沒有對該施工方式進行明令禁止,這種方式屬於雙方自願的行為。但是墊資施工也是有一定的要求的,比如説上述的資金用於其他用途的可以視作借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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