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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門備案施工合同要求的規定是什麼?

一、主管部門備案施工合同要求的規定是什麼?

主管部門備案施工合同要求的規定是什麼?

施工合同備案有要求,首先需要由建設單位辦理備案手續,再者辦理備案手續需要帶上相關材料。

相關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2、根據以上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由建設單位組織,但是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應當做好各自的工作,參加竣工驗收。而通過驗收後,現實中也是由建設單位向建設工程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備案。由於現在很多建設單位都兼具業主身份,經常也被稱為“業主”,也可以理解為由業主向建設工程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備案。

二、施工合同備案補充協議還需要備案嗎?

施工合同的補充協議還需要備案,施工合同要求備案是建設部做出的規定,補充協議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也應按照建設部的要求到主管部門備案。由於建設部所做規定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因此,施工合同未備案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

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對於建築單位來説,通常需要在建築施工合同驗收合同之後就辦理施工合同的備案手續,當然對於合同並沒有備案的情形,也並不一定就會導致施工合同無效。根據規定,若是備案合同的內容,與一方合同當事人出示的合同不一致,那麼以備案合同的內容為準。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住房城鄉建設部決定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1、刪去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中的“訂立書面合同後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刪去第五十三條中的“招標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3、刪去第五十四條中的“在未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綜上,施工合同的備案已經全面取消,如果在新法律制度出台之前,已經辦理了施工合同的備案,雙方協商一致修改了施工合同條款的情況下,可以到住房城鄉建設部申請修改備案過的施工合同。

我國的施工合同、建築合同等都是我國十分重要的民事合同的類型,我們如果是在日常生活中需要簽訂相關的施工合同的時候,是需要注意合同的簽訂的政策變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