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合同備案要求規定是什麼?
一、建築施工合同備案要求最新規定是什麼?
國家已經全面取消了建築施工合同、建築節能設計審查備案制度規定,當事人簽訂完成建築施工合同之後,只需要及時申請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與施工許可證即可。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住房城鄉建設部決定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1、刪去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中的“訂立書面合同後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刪去第五十三條中的“招標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3、刪去第五十四條中的“在未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第(八)項
1、取消施工合同備案、建築節能設計審查備案等事項。
2、將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與施工許可證合併辦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指發包方(建設單位)和承包方(施工人)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
二、建築施工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工程範圍。
2、建設工期。
3、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
一項整體的建設工程,往往由許多的中間工程組成,中間工程的完工時間,影響着後續工程的開工,制約着整個工程的順利完成,在施工合同中需對中間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作明確約定。
4、工程質量。
5、工程造價。
工程造價因採用不同的定額計算方法,會產生巨大的價款差額。在以招標投標方式簽訂的合同中,應以中標時確定的金額為準;如按初步設計總概算投資包乾時,應以經審批的概算投資中與承包內容相應部分的投資(包括相應的不可預見費)為工程價款;如按施工圖預算包乾,則應以審查後的施工圖總預算或綜合預算為準。
在建築、安裝合同中,能準確確定工程價款的,需予明確規定。如在合同簽訂當時尚不能準確計算出工程價款的,尤其是按施工圖預算加現場簽證和按時結算的工程,在合同中需明確規定工程價款的計算原則,具體約定執行的定額、計算標準,以及工程價款的審定方式等。
6、技術資料交付時間。
工程的技術資料,如勘察、設計資料等,是進行建築施工的依據和基礎,發包方必須將工程的有關技術資料全面、客觀、及時地交付給施工人,才能保證工程的順利進行。
7、材料和設備的供應責任。
8、撥款和結算。
施工合同中,工程價款的結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因採用不同的合同形式而有所不同。在一項建築安裝合同中,採用何種方式進行結算,需雙方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協商,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對於工程款的撥付,需根據付款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確定,具體有如下四項:預付款;工程進度款;竣工結算款;保修扣留金。
9、竣工驗收。
對建設工程的驗收方法、程序和標準,國家制定了相應的行政法規予以規範。
10、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
施工工程在辦理移交驗收手續後,在規定的期限內,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要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更換。國家對建築工程的質量保證期限一般都有明確要求。
11、相互協作條款。
綜上所述,國家最新法律規定中,對於建築施工合同跟監理合同都不再強行要求辦理備案登記,儘管如此,雙方還是應該依法簽訂施工合同跟監理合同,簽完施工合同後需要及時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和安全質量監督手續,未辦理施工許可證之前是不允許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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