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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建設工程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建設工程合同的主要內容中除了要寫明發包人與承包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記號、住所及聯繫方式等基本情況,還要寫明竣工驗收後的階段,雙方如何進行進行結算。詳細內容請閲讀本站小編下文整理。

建設工程合同的主要內容

由於建設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國家對其合同文本的使用有較強的指導性,建設部等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發佈建設工程合同的示範文本,作為指導各建設工程發包人與承包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主要參照。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目前適用的示範文本主要為建設部和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於1999年頒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下稱示範合同),該版本是在1991年頒佈的版本的基礎上,結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的,同時也參考了國際上最為通行的由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的內容,在合同內容與形式上都相當完善。中國的各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基本都採納了這一示範合同文本。

在形式上,示範合同分為三部分:協議書、通用條款與專用條款。協議書是對雙方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內容達成合意的書面確認,主要包括工程概況、承包範圍、工期、質量標準、合同價款、合同文件的範圍等基本內容。通用條款則是對雙方合同權利義務的詳細規定,可適用於各種不同的工程項目,具有相對固定性。專用條款則是合同雙方針對特定工程項目所作特別約定,為當事人意思自治留下必要的空間。示範合同內容相當豐富,下面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具備的主要內容進行介紹。

1、當事人條款合同應明確發包人與承包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記號、住所及聯繫方式等基本情況,承包人應具備與合同工程相對應的施工企業資質等級。

2、工程名稱和範圍(標的物條款)

該條款主要用於明確合同所指向的建設工程的內容和範圍。項目名稱、施工現場的位置、施工界區等都應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3、施工準備條款該部分條款主要對在工程施工前應完成的工作進行約定,主要包括施工現場具備施工條件,土地平整、道路通暢及水電設施應予完成;具備必要的施工合法性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文件即為施工許可證,依建築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工程不能開工,當然還包括其他如臨時用地、爆破作業等其他許可文件;施工場地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及工程設計圖紙的交付,發包人並應對其提供的資料和圖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4、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承包人應提交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經發包人指定的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駐場代表確認後,承包人應按進度計劃組織施工,並接受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駐場代表的檢查與監督。合同應明確工程開工與竣工日期,並對工期延誤及相關責任問題進行約定。

5、工程質量和檢驗條款承包人應對工程應達到的質量標準作出承諾。按國家標準,建設工程質量檢驗按分項、分部、單位工程的質量評定均分為“合格”與“優良”兩個等級,合同應約定工程質量需符合何種標準,以及當雙方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時的鑑定機構及其程序。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甲方委派的監理工程師或駐場代表有權隨時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問題則承包人應予拆除和重新施工,使之達到約定標準。對隱蔽工程和中間工程的驗收程序及雙方責任,合同也應作出約定。

6、價款及其支付在建設工程合同實務中,價款問題產生的糾紛最為常見。建設工程尤其是大型工程的造價金額通常較大,合同履行期相對較長,其中可變因素較多,因此在客觀上也確實存在價款難以確定或其確定過程較複雜的情況。建設部2001年頒佈的《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規定了三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價款的方式:固定價,即合同總價或單價在合同約定的風險範圍內不可調整;可調價,即合同約定工程價格在實施期間隨價格變化而調整;工程成本加酬金確定的價格。當事人可在合同中約定其中一種計價方式。

在工程款的支付方面,通常工程款可分為三部分:預付款、進度款和結算款。預付款是指開工前由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項,款項用於承包人開工前期的準備工作,該部分款項應於開工後從發包人應付工程款中扣除。進度款則指發包人按合同約定的工程進度逐筆支付的款項。由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攬合同性質,勢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擔墊付工程款的義務,因此根據工程進度支付工程進度款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特點。結算款是指工程竣工後,雙方對工程總價進行結算所確認的工程款,對發包人已付工程款與結算款的差額部分,發包人應予支付。

7、材料及設備供應建設工程涉及到大量的材料與設備,因此合同應就材料與設備供應主體、供應範圍、供應日期、驗收程序及標準、保管責任等問題進行約定。材料和設備既可由發包人提供,也可由承包人提供,提供方應對材料與設備的合格性承擔責任,另一方有權對其進行檢驗並提出質量異議。

8、竣工驗收與結算條款竣工驗收與結算條款應對驗收和決算的程序進行明確約定。在預計竣工日期之前的合理期限內,承包人應通知發包人準備驗收,並提供相關驗收資料,發包人應及時組織有關各方包括勘察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等與承包人共同進行竣工驗收,並對存在的質量問題提出修改意見,驗收合格或經修改後合格的,承包人應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不組織驗收的,應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後果。

竣工驗收後,雙方應按合同約定或法定程序進行結算。建設部《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對工程竣工結算的程序規定如下:“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竣工結算:

①承包方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的約定期限內提交竣工結算文件;

②發包方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覆。逾期未答覆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

③發包方對竣工結算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答覆期內向承包方提出,並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約定期限內與承包方協商;

④發包方在協商期內未與承包方協商或者經協商未能與承包方達成協議的,應當委託工程造價諮詢單位進行竣工結算審核;⑤發包方應當在協商期滿後的約定期限內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

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對上述事項的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可認為其約定期限均為28日。發承包雙方對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仍有異議的,在接到該審核意見後一個月內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發包方與承包方確認即應當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

如當事人約定採取固定價格的方式,則在結算環節當不易發生糾紛。但是,對大型工程項目而言,以固定價格方式計價並不現實,因為期間可變因素太多,如由此導致的造價差距太大,一方當事人可以情事變更原則要求變更合同。此外,因發包人原因如設計變更等調整合同造價的情況也難以避免。需要注意的是,發包人並沒有權利對承包人提交的結算資料進行隨意調整。除合同約定的內容外,對工程施工過程中發包人或其代理人已確認的部分工程價格,發包人應予認可。即便雙方委託或由法院或仲裁機構委託價格鑑定機構進行造價鑑定,其也不能脱離合同條款及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已生成的合同文件的約定。因此,對承包人而言,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書面證據的保全有着極為重要的意義。

9、違約責任及索賠條款發包人可能存在的主要違約事由為不依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此外還存在着不提供必要的施工條件及資料、不按期組織各類驗收等情形,合同應對各種可能的違約情形的違約責任進行規定,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方式為實際履行、賠償損失和解除合同。承包人可能存在的主要違約事由是未按期完工及完成的工程質量不符合法定及約定的質量標準,及與之相對應的不能提供必要的工程竣工資料。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方式為修理或重作、賠償損失、解除合同。合同應對履行過程中的索賠程序進行約定,一旦出現索賠事由,守約方應及時向違約方發出索賠通知,並提供相關證據,違約方應按合同約定的期限進行答覆和處理。

10、承包人保修責任承包人通常以簽訂質量保修書的形式明確其保修責任。承包人的保修責任為法定責任,建築法對此作出了原則性規定,並授權國務院對具體保修範圍和最低保修期限作出規定。國務院2000年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①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③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④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⑤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雙方可在合同約定比前述最低保修期限較長的保修期,但不得短於法定最低保修期限。保修期間,由於承包人實施保修行為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應予賠償。要是你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

標籤:建設工程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