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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中包合同與總包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一、建築工程合同的方式

建築工程中包合同與總包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建築工程分包合同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該承包人不退出承包關係,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而訂立的合同。分包活動中,作為發包一方的建築施工企業是分發包人,作為承包一方的建築施工企業是分承包人。根據交易對象的不同,建築工程分包包括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兩類。專業工程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建築業企業完成的活動。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完成的活動。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條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條  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二、建築工程中包合同和總包合同的區別

(一)總包合同

總包合同,是指從承包整個項目開始至結束籠統計算諮詢費用的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築法第29條是對分包合同的又一直接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中包合同

中包合同實際上就是分包,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標準》之規定,勞務分包,又稱勞務作業分包,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即勞務作業發包人將其承包工程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承包企業即勞務作業承包人完成的活動。工程的勞務作業分包,無需經過發包人或總承包人的同意。

建築工程中包合同實際上就是中包人取得總包工程中的一部分非主體工作,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主體工程不能進行分包,中包人乾的工作就是一些勞務上的雜務,但是從其他層面來講,中包行為實際上為中國很多勞動者提供了工作,保證了他們的收入來源。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