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合同訴訟與仲裁的區別是什麼?
一、 建築工程合同訴訟與仲裁的區別是什麼?
第一, 啟動的前提不同。要啟動仲裁程序,首先,必須要雙方達成將糾紛提交仲裁的一致的意思表示,這可以通過專門的仲裁協議也可以通過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表現出來。達成一致意思表示的時間可以是在糾紛發生前,糾紛中也可以在糾紛發生之後。其次,雙方還必須一致選定具體的仲裁機構。只有滿足上述條件仲裁機構才予受理。對訴訟而言,只要一方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即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無需徵得對方同意。由此,訴訟的條件要寬泛得多。
第二, 受案範圍不同。仲裁機構一般只受理民商、經濟類案件(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不在此列),不受理刑事、行政案件。而對上述案件,當事人均可訴訟有門。
第三, 管轄的規定不同。仲裁機構之間不存在上下級之間的隸屬關係,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全國範圍內任意選擇裁決水平高、信譽好的仲裁機構,而不論糾紛發生在何地、爭議的標的有多大。人民法院分為四級,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具有監督、指導的職能,訴訟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根據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爭議的具體情況來確定由哪一級法院及由哪個地區的法院管轄。無管轄權的法院不得隨意受理案件,當事人也不得隨意選擇。
第四, 選擇裁判員的權利不同。在仲裁中,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而訴訟之中,當事人無權選擇審判員。但是在法定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審判員迴避,或者要求將審判由簡易程序(只有一位審判員)轉入普通程序(三位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第五, 開庭的公開程度不同。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可協議公開,但涉及國家祕密的除外。人民法院審理,一般應當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法律另有規定的,不公開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第六, 終局的程序不同。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仲裁庭開庭後作出的裁決是最終的裁決,立即生效。但勞動爭議仲裁是個例外,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則實行兩審終審制,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即告終結,發生法律上的效力。當然也存在特例,如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定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第七,強制權力的不同。仲裁機構對於干擾仲裁活動的當事人,無權行使強制措施。人民法院則可以對干擾訴訟活動的當事人採取拘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拘留的強制措施。當事人拒不履行仲裁機構做出的裁決時,仲裁機構無權強制執行,只能由一方當事人持裁決書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當事人拒不履行義務時,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決定或者依當事人的申請,採取強制執行的措施。
二、哪些合同糾紛可以申請仲裁?
第一,經濟合同糾紛。包括購銷、建設工程承包、加工承攬、貨物運輸、供用電、倉儲保管、財產租賃、借款、財產保險以及其他經濟合同糾紛。
第二,房地產合同糾紛。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第三,技術合同糾紛。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合同糾紛。
第四,金融、證券、期貨交易糾紛。
第五,知識產權合同糾紛。包括著作權與商標許可證使用合同糾紛、專利使用許可合同糾紛等。
第六,涉外經濟合同糾紛。包括涉外買賣、委託買賣、運輸、技術轉讓、租賃、保險和中外合資、合作合同糾紛,以及涉外經濟貿易中的其他合同糾紛。
第七,海事、海商合同糾紛。包括海上貨物運輸、海上旅客運輸、船舶租賃、海上拖船、海上保險合同等糾紛。
第八,民事合同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民間借貸、個人合夥等糾紛,財產侵權及其他非合同糾紛。
有關合同訴訟與仲裁的處理應當根據合同的類型以及造成的後果來進行認定,一般情況下可以按照仲裁裁決的具體標準來進行認定,但如果對仲裁裁決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認為仲裁裁決的結果存在法律適用問題的,可以進一步提出訴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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