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建築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的表現形式

每項建築工程從投標到正式施工、完成竣工是一個複雜的過程,中間可能會遇到各種問題,發生很多糾紛,而建築工程中的設計合同糾紛也時有發生,設計合同在整個建築工程中看似一個小小的環節,卻是整個建築工程的靈魂,所以今天小編要帶大家一起了解的就是常見的幾種建築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問題

建築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的表現形式

比較常見的建築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主要表現在關於設計合同的效力問題及設計費用的支付問題,下面分別分析:

一、關於設計合同的效力

建築工程設計合同的效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是否取得合法的行政審批手續。

《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佈。

2、是否通過招投標手續獲得准入資格

我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必須進行招標: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

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設計人是否具備相應資質

根據《建築法》第十三條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二、關於設計費的支付

《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摺疊第五條規定: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根據建設項目投資額的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和市場調節價。建設項目總投資估算額500萬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建設項目總投資估算額500萬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其基準價根據《工程勘察收費標準》或者《工程設計收費標準》計算,除本規定第七條另有規定者外,浮動幅度為上下20%。發包人和勘察人、設計人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在規定的浮動幅度內協商確定收費額。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由發包人和勘察人、設計人協商確定收費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