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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期限和施工工期

監理期限和施工工期的區別如下:
施工工期是從施工隊入場到交工驗收,施工隊撤場間的時間。監理工期是監理工程師入場開始監理到交工驗收的時間。兩者有不同步的時候。簽訂的是施工監理合同的話,竣工後合同自動解除,但是雙方在簽訂《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時雙方必須商定監理期限,表明何時開始,何時完成,如果委託人根據實際需要增加委託工作範圍或內容,導致需要延長合同期限,雙方可以通過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一條
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監理期限和施工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