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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合同備案有關規定有哪些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建築施工合同備案有關規定有哪些

第四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施工招標投標的基本情況,包括施工招標範圍、施工招標方式、資格審查、開評標過程和確定中標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關的文件資料,包括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投標報名表、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設有標底的,應當附標底)、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委託工程招標代理的,還應當附工程施工招標代理委託合同

前款第二項中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了備案的文件資料,不再重複提交。

第四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書面報告之日起5日內未通知招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招標人可以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中標人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並取消其中標資格,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給中標人造成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賠償。

第四十七條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仔細分析以上的回答就可以知道,建築施工合同備案有關規定是很多的。以《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為例,該辦法就規定了需要備案的對象,施工合同備案的條件、施工合同備案的程序、施工合同備案的法律效果等等各項細緻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