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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施工合同備案規定有哪些?

一、深圳市施工合同備案規定有哪些?

深圳市施工合同備案規定有哪些?

深圳市施工合同備案規定,深圳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合同備案的管理,並且自建設合同簽訂起的七日內,由發包人等按工程項目管理權限送至市、區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1.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規範建設工程合同備案,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條例》(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監理條例》(以下簡稱《監理條例》)及《深圳市制止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規定》(市政府令第104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2.第二條,深圳市範圍內的建設工程合同備案工作適用本辦法。(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含建築裝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二)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分包合同);(三)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以下簡稱監理合同);(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委託合同(以下簡稱造價諮詢合同)。

3。第三條,深圳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合同備案的管理。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市、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或者行業協會負責建設工程合同備案的具體工作。

4.第四條下列合同應當備案:(一)合同價在30萬元以上的施工合同、施工分包合同;(二)《監理條例》規定應當實行監理的工程中總投資額在300萬元以上的監理合同;(三)建設工程造價在1000萬元以上或諮詢費在2萬元以上的造價諮詢合同。

5.第五條,應當備案的建設工程合同應當在簽訂之日起7日內,由發包人或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委託人按工程項目管理權限送市、區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6.第六條,使用深圳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佈的建設工程合同示範文本的,合同當事人可以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對示範文本的有關內容進行修改和補充。不使用深圳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佈的建設工程合同示範文本的,其申請備案的合同條款應當比合同示範文本更為翔實、具體,且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7.第七條,未按規定辦理合同備案(不含諮詢合同)手續的建設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造價審計和結算應當以備案的施工合同和施工分包合同為依據。

二、施工合同備案應當提供的資料有哪些?

施工合同備案需要提供施工合同正式文本副本一共八份,深圳市建設工程施工報建信息登記核准表等,具體施工合同備案資料明細如下所示:

1.施工合同正式文本副本一式8份;

2.深圳市建設工程施工報建信息登記核准表(提交複印件核驗原件);

3.銀行、保險公司或者專業擔保公司提供的支付擔保和履約擔保文書(提交複印件核驗原件);

4.簽訂施工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簽訂施工合同的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均提交原件);

5.工程項目經理名單及證書,提交複印件核驗原件;

深圳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施工合同備案的管理,施工合同需要提供施工合同正式文本副本一共八份,履約擔保文書,簽訂施工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工程項目經歷名單以及證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