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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管理辦法

人防工程意義重大,對於人防工程建設更應當仔細完成,實踐中出現過由於人防工程防護設備不合格導致人防工程出現滲漏和積水,排水系統、通風系統不暢通等問題。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浙江省制定了《浙江省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管理辦法》。下面是《浙江省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管理辦法》,有很好的實踐意義,請大家閲讀。

浙江省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管理辦法

浙江省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的質量管理,確保人防工程的防護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人防工程防護設備是指設於人防工程(包括結合民用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工程)出入口、連通口、進(排)風口及排煙口等各種孔口,用以堵截衝擊波、生化毒劑、電磁脈衝等武器破壞效應的專用設備。常用防護設備按功能分為防護門、防護密閉門、密閉門、防爆波活門、防電磁脈衝門、密閉閥門、密閉觀察窗、給排水防爆波設備等。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安裝人防工程防護設備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省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定點生產和安裝企業(以下簡稱定點廠)的資格審查、質量監督、備案登記、年檢、執法檢查等管理工作。

省以下各級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質量管理和行政執法檢查。

各級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和安裝質量的監督和檢查。

省人防工程定額管理站負責採集和定期發佈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價格信息。

第五條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生產和安裝實行定點企業資格許可認定製度,由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統一審批。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生產和安裝企業必須持有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頒發的《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資格認定證書》(以下簡稱《許可證》)。

第六條 申請《許可證》的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一般條件

申請的企業必須為非外資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證照齊全,註冊資金200萬元(含)以上。

二、人員條件

(一)技術負責人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特點及相應的生產、安裝工藝。

(二)質量管理及檢驗部門的負責人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熟悉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技術規範和質量標準。

(三)技術人員中,防護專業工程師不少於1人,機械專業工程師不少於2人,結構和電氣專業工程師各不少於1人;熟練工人中電焊工不少於5人,車工等機加工人員不少於3人,鉗工不少於5人,電工不少於1人。

(四)電焊工、車工、銑工、刨工、電工應具有初級以上技術操作等級證書,吊車、行車、探傷儀等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應具有特種操作證書。

(五)具有一支熟悉防護設備安裝調試工藝的現場安裝隊伍。

(六)生產和安裝現場都應配備持證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場地條件

(一)生產場地具有一定規模,廠房佈局合理,生產區、辦公區、倉儲區、生活區相對分開。其中結構件車間不小於1000平方米,機加工車間不小於200平方米,倉儲區(含備品備件庫)不小於1000平方米,辦公區不小於200平方米,並有加裝了安全設施的圖紙資料室。

(二)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存放場地要有防水、防潮、防變形措施。

(三)生產鋼筋混凝土防護設備的定點廠應設置鋼筋混凝土養護室。

(四)生產環境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環境保護和勞動保護等要求。

四、設備要求

(一)結構件加工設備:行車(載重量不低於3t、起吊高度不低於4m)、加工平台(尺寸不小於6m×4m,平整度公差不大於0.5㎜)、振動平台、電焊機、切割機、除鏽設備、校形設備、消除內應力設備等。

(二)機加工設備:車牀、銑牀、刨牀、鑽牀等。

(三)生產設備應保證企業能自主完成產品總加工量(標準件除外)的80%以上。

(四)生產設備應定期維護保養,使之處於完好狀態。

(五)質檢設備:大小鋼尺、遊標卡尺、千分尺、螺紋檢測儀、焊縫檢測儀、同軸度檢測儀、平面度檢測儀、塞尺、拉力計、垂直度檢測儀、漆膜附着力劃格器、回彈儀、氣密性測量裝置等。質檢設備應定期標定,使之處於有效精度狀態。對需要使用大型精密儀器檢驗的項目,可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檢驗部門代檢。

五、制度要求

申請企業應建立完善的組織管理、崗位責任、生產管理、質量管理、物資台帳、檔案管理、安全保密、售後服務等制度。

第七條 符合條件的企業應按下列程序進行申請:

(一)企業向所在地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試生產審批表》一式六份。

(二)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進行現場考察後提出初審評價意見,符合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後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審核。各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三)省人民防空辦公室組織有關人員對企業進行考察,確認符合條件的,上報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審批。

(四)審查合格的企業,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發給《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試生產通知書》,試生產期限最長一年。

試生產的防護設備產品只能用於質量檢驗,不得進行銷售。試生產的每一品種都應由省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或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授權有關技術單位)進行質量檢測,並出具質檢報告。

(五)企業申請試生產的所有品種全部質檢合格後,填寫《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定點生產和安裝企業資格審批表》(一式六份),經省人民防空辦公室審查確認產品質量達到標準要求後,報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審批,發給《許可證》(含正本和副本)。

試生產產品質量經檢測未達到標準要求的,或試生產期滿未提出複審申請的,停止試生產資格,由所在地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收回《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試生產通知書》並上繳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第八條《許可證》有效期三年。三年年檢合格的定點廠,向省人民防空辦公室提出換證申請,並填寫《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定點生產和安裝企業換證審批表》一式六份,報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審批。

第九條 定點廠按以下程序進行年檢:

(一)定點廠填寫《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定點生產和安裝企業年檢表》一式四份,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審核。

(二)省人民防空辦公室於每年第四季度會同有關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對企業進行實地考核,產品出廠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率均達到98%以上才能通過年檢。合格的,省人民防空辦公室在《許可證》副本中的年檢登記表登記並蓋章;不合格的,勒令停產,限期整改。

第十條 定點廠在更換法人、廠名、廠址、所有制形式時,應及時向國家、省、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備案,並申請更換新的《許可證》。

第十一條《許可證》只限持證定點廠使用。不得轉讓、出借《許可證》或以其他方式進行合作生產。定點廠必須在《許可證》上登記的企業地址進行生產,嚴禁異地私設加工點。

第十二條 定點廠必須嚴格按照《許可證》標明的許可範圍生產產品,不得擅自擴大生產範圍,嚴禁生產未經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批准的非標準型號產品。

《許可證》上的生產品種有以下類型:

(一)鋼筋混凝土防護設備(指門扇材質為鋼筋混凝土的防護門、防護密閉門、密閉門、活門)

(二)鋼結構手動防護設備(指材質為鋼、啟閉方式為手動的防護門、防護密閉門、密閉門、活門、密閉觀察窗、封堵板)

(三)閥門(指密閉閥門、防爆地漏、防爆波閘閥)

(四)電控門

(五)防電磁脈衝門

(六)地鐵和隧道正線防護密閉門

定點廠需在《許可證》上增加品種,必須先試製,經省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或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授權的質量檢測單位)出具產品質量檢測合格報告後,在換證的同時上報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審批。

第十三條定點廠應設有專門的生產(工藝)部門和質檢部門,配備專職質量檢驗員,針對擬生產的各類人防設備產品,制定全面、嚴格的生產工藝和質檢操作規程,對產品質量進行全過程監控。企業應在取得《許可證》後3年內通過ISO國際質量體系認證。

第十四條 定點廠必須嚴格按照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批准的標準圖紙、生產工藝和技術標準進行生產、安裝和檢測,不得擅自修改設計、偷工減料或使用不合格材料。

第十五條各定點廠應有熟悉防護設備性能、相對穩定的安裝隊伍及人員。人防工程主要防護設備應由生產該產品的同一定點廠進行安裝,嚴禁非定點廠安裝主要防護設備。

第十六條 人防工程防護設備銷售過程中,必須由定點廠與建設單位簽定合同,凡未以定點廠名義簽約的合同,均視作非定點廠生產的產品。

第十七條定點廠產品出廠時必須附有產品合格證和使用維護説明書,並在產品顯著位置標出包括企業名稱、產品型號、生產時間等內容的銘牌。工程竣工驗收時,由當地人民防空辦公室或受其委託的質量監督部門負責核查。

第十八條 定點廠應按規定要求向省人民防空辦公室上報有關統計報表。

第十九條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產品安裝驗收後,定點廠應建立有關工程檔案。工程檔案內容包括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具體的設備型號和數量、人防質量監督部門核驗的孔口防護分部分項質量驗收記錄和隱蔽驗收記錄、材料質保單,每一樘防護設備完整的生產和安裝的質檢記錄等。

工程檔案應在十天內由建設單位報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辦公室。

第二十條定點廠應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加強各類標準、圖紙以及和工程有關的技術資料的管理,嚴禁私自複製和擴散泄密載體。取消定點廠資格的企業,其各類標準、圖紙和有關技術資料由所在地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收回並上繳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第二十一條 定點廠應建立產品售後服務體系和維護保修制度,產品質量實行終身負責制,由於生產或安裝質量問題造成的責任事故,由定點廠負全責。

第二十二條 鼓勵定點廠運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開發研製新產品,但必須經有關技術鑑定部門檢測合格、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批准後,方可進行銷售。

第二十三條省外定點廠在本省承接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和安裝業務時,應遵守本規定的有關條款,並須到省人民防空辦公室備案,接受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辦公室的檢查監督。

(一)備案程序

1、定點廠向省人民防空辦公室提出申請,並提交有關資料;

2、省人民防空辦公室對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組織現場考察;

3、經考察,符合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定點企業管理規定》第五條基本條件的,准予備案。

(二)企業申請備案時須提供下列資料,提交的各項資料(含複印件)應加蓋公章,在提交複印件材料同時,還需準備原件以供查驗。

1、書面申請報告一式二份

2、《浙江省省外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定點生產和安裝企業備案申請表》一式四份;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税務登記證複印件各二份;

4、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批准定點廠文件複印件二份;

5、《許可證》正、副本複印件各二份;

6、最近年份的年檢表複印件二份;

7、企業業績二份;

8、定點廠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二份。

通過備案的定點廠在浙江省人民防空網上公佈。

(三)省人民防空辦公室每年第一季度對已備案的定點廠進行核驗,對上一年度年檢不合格的、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或經營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定點廠,視情節給予警告或撤銷備案。

第二十四條 定點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經查實,即取消資格:

(一)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定點生產和安裝資格的;

(二)塗改、出借、套用或轉讓《許可證》的;

(三)無圖或無正規圖紙生產的;

(四)製假售假的;

(五)私改圖紙的;

(六)偷工減料的;

(七)有嚴重質量問題或不良競爭現象的;

(八)生產條件和管理要求達不到本辦法第六條、第十三條規定的基本條件的;

(九)產品出廠驗收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率達不到90%的。

對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由相應行政執法部門對單位和個人給予處罰,並責令限期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防空辦公室和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綜上所述,《浙江省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管理辦法》對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概念進行了界定,規定了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要經過資格認定,並且詳細列舉了人防工程有哪些設備要求,降低因為人防工程防護設備造成人防工程不合格的風險。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哈爾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