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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

武漢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

武漢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

為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防禦與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23號)、《湖北省防震減災條例》、《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規定》(中國地震局令第7號)、《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7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為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防禦與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23號)、《湖北省防震減災條例》、《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規定》(中國地震局令第7號)、《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7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抗震設防要求是指依法確定的建設工程抗禦地震破壞的準則和抗震設計採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動參數。

本辦法所稱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指對工程建設場地進行地震烈度複核、地震危險性分析、設計地震動參數的確定、地震小區劃、場址及周圍地震地質穩定性評價、場區地震災害預測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以下稱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城鄉建設、住房保障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城市管理的相關規定,開展地震動參數小區劃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抗震設防,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降低抗震設防要求。

建設工程選址應當避讓活動斷層、滑坡、崩塌、地裂縫、採空區和沉陷區等地震地質災害危險區。

第七條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的規定需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依法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確定其抗震設防要求。

第八條 除需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外,其他建設工程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抗震設防要求:

(一)已經完成地震小區劃工作的地區,按照地震小區劃圖確定抗震設防要求;未完成地震小區劃工作的地區,按照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二)位於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分界線兩側各4公里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按照較高一側的參數值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三)學校、幼兒園、文化館、博物館、圖書館、展覽館、體育(場)館、影劇院、醫院、商場、候車室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以及本市抗震防災專項規劃確定的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應當根據地震小區劃圖或者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提高一檔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第九條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應當納入我市基本建設管理程序。項目審批部門和設計圖審查機構應當將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確定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作為項目審查、設計審查的依據和必備內容,並向社會公開。

抗震設防所需費用應當列入工程建設概算。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將建設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設計文件要求以及抗震設計強制性標準的執行情況納入竣工驗收內容。

第十一條 銷售住宅、寫字樓、商鋪等建築物時,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確建築物的抗震設防等級。

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政策,提高農村住宅和公共設施的抗震設防水平。

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過建設示範點、提供指導性設計圖冊、技術培訓等方式,為村民自建房屋提供抗震設防技術指導和技術服務。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