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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農村住房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

山東省農村住房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

山東省農村住房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農村住房抗震設防要求管理,提高農村住房抗震設防能力,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農村居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山東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住房抗震設防要求管理,提高農村住房抗震設防能力,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農村居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山東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對農村居民在集體土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的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抗震設防要求管理,適用本辦法。

抗震設防要求,是指建設工程抗禦地震破壞的準則和在一定風險水準下抗震設防採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動參數。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住房抗震設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作為鄉鎮發展規劃和新農村建設規劃的重要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考慮並滿足農村住房抗震設防要求。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住房抗震設防要求的確定、監督、管理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農村住房抗震設防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做好農村住房抗震設防要求相關工作。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負責農村住房抗震設防管理工作的機構,配備鄉鎮防震減災助理員,負責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依據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所在地的地震動參數,確定農村住房的抗震設防要求。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所轄區域內的地震動參數需要複核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予以複核。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地震等部門制定、推廣農村住房抗震技術標準和技術導則,規範農村住房空間佈局以及在地基和基礎、上部主體結構等關鍵部位的抗震措施和細部構造做法。

農村居民新建住房應當按照不低於地震烈度7度進行抗震設防,並採取圈樑、構造柱、現澆屋面等結構抗震措施,增強住房的整體性和抗倒塌性,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

倡導農村居民自建住房使用抗震、環保、輕便的新材料和新技術。

第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編制農村居民自建住房推薦設計圖集,並向農村居民免費提供。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農村民居地震安全示範工程,引導支持農村居民建造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住房。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通過科普村村通、宣傳欄、廣播等形式,普及防震減災和抗震設防知識,提高農村居民建造抗震安全住房的意識。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建築工匠的抗震設防技能培訓,提高其抗震設防施工能力;符合相關規定的,給予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鼓勵農村建築工匠參加職業技能鑑定。農村建築工匠通過職業技能鑑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轄區內地震高烈度區和地震高風險區的農村已建住房進行抗震性能調查和評估,採取措施,推動農村住房抗震設防加固改造工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供所轄區域的地震地質災害危險區情況。

農村居民應當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要求,選擇開闊、平坦、均勻、穩定的場地新建、改建、擴建住房,避開地震活動斷層、砂土液化、滑坡、泥石流、崩塌、地裂縫、採空區和沉陷區等地震地質災害危險區和抗震不利地段,建設符合當地抗震設防要求的住房。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籌使用自然災害倒損農房恢復重建、貧困殘疾人危房改造、扶貧安居等資金,開展農房抗震改造和農村危房改造工作。

農村居民自建住房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財政補助。

第十四條 與農村住房相配套的供水、供電、供暖、輸氣管線等設施應當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有關抗震設計規範,嚴格落實抗震設防措施,確保抗震性能。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防震減災助理員的管理和技術培訓,提高其管理能力和技術水平。

縣(市、區)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發揮地震羣測羣防聯絡員的作用,開展農村住房抗震設防知識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 鼓勵、支持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研發、推廣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鼓勵設計單位和建設單位採用建築減震、隔震技術。

第十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地震等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具備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承擔農村住房抗震設防技術服務等事項。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住房城鄉建設、規劃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下列農村住房抗震設防要求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一)鄉鎮規劃和村莊規劃符合抗震設防要求情況;

(二)農村住房以及配套設施抗震設防措施落實情況;

(三)農村居民自建住房獲取抗震設防技術支持和技術服務情況;

(四)農村防震抗震知識普及情況。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農村住房抗震設防要求管理工作中,違反規定挪用農村抗震設防專項資金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情形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