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承包合同違約金上限是多少
一、建築工程承包合同違約金上限是多少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違約金的上限一般不超過合同標的的百分之三十。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二、建築工程分包合同違約怎麼處理
1、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的適用,因債務性質的不同而不同:
金錢債務:無條件適用繼續履行。金錢債務只存在遲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應無條件適用繼續履行的責任形式。
非金錢債務:有條件適用繼續履行。對非金錢債務,原則上可以請求繼續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
(2)債務的標的不適用強制履行或者強制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如季節性物品之供應)。
2、採取補救措施
(1)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規定為: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
3、賠償損失
(1)完全賠償原則。違約方對於守約方因違約所遭受的全部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具體包括: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積極損失與消極損失(可得利益損失)。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可見其賠償範圍包括現有財產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前者主要表現為標的物滅失、為準備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費用、停工損失、為減少違約損失而支出的費用、訴訟費用等:後者是指在合同適當履行後可以實現和取得的財產利益。
(2)合理預見規則。違約損害賠償的範圍以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損失為限。
約定損害賠償。約定損害賠償,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或約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4、違約金
關於違約金的性質,一般認為,現行合同法所確立的違約金制度是不具有懲罰性的違約金制度,而屬於賠償性違約金制度。即使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於實際損失,也不能改變這種基本屬性。關於當事人是否可以約定單純的懲罰性違約金,合同法未作明確規定。通説認為此種約定並非無效,但其性質仍屬違約的損害賠償。
違約金的上限是實際損失金額的百分之30%,至於下限是沒有規定的,這個只要雙方可以協商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即便不支付違約金法律也是會尊重雙方的選擇,所以一定要儘量進行協商處理。違約金不正常支付的情況下還會產生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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