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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説建築施工合同違約上限是多少

一、一般來説建築施工合同違約上限是多少

一般來説建築施工合同違約上限是多少

建築施工合同關於違約金上限是實際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二、《民法典》關於違約方解除合同的規定

1.相關法律條文。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2.適用條件:僅適用於非金錢債務,除了金錢債務之外的其他合同債務,債務人對非金錢債務不履行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是違約行為,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

3.適用情形:

第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即履行不能,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沒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該種債務的履行。

(1) 事實不能,是指基於自然法則而構成的履行不能,如特定物的滅失而造成的履行不能。

(2)法律不能,是指基於法律的規定而構成的履行不能,如出賣禁止流通物的合同的履行不能。

第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不適於強制履行是無法繼續履行,履行費用過高是在成本上不合算。

第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繼續履行成為不必要。

合同履行中出現上述三種情形,債權人不能再請求繼續行,但是並不妨礙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承擔其他違約責任。

《民法典》規定如果債務人滿足了事實上的不能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相關的債務過高,未在合理的期限請求履行的話,則不能向違約方要求履行相關義務。如果在簽訂貸款合同的過程中,有欺騙或者威脅當事人簽定該合同的情況,那麼解除合同也不要支付相關的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