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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怎樣處理

對於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怎樣處理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對於該種情況,承包人享有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權利,但沒有利潤請求權。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三、修復後的建築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2、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不予支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