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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無效建設工程合同處理的原則有哪些

對無效建設工程合同處理的原則有哪些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了無效合同處理的基本原則,即首先適用恢復原狀的返還原則,其次適用折價補償原則;同時無效合同還適用過錯賠償原則。以上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當然適用於建設工程無效合同的處理,但是,建設工程合同具有特殊性,建設工程是承包人將勞務及建築材料物化到建設工程的過程,施工合同無效,發包人取得的財產在形式上是承包人建設的工程,因而無法適用恢復原狀的返還原則,只能適用折價補償的原則,同時適用過錯賠償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最高院對無效工程合同的處理就是採用了折價補償原則,只是對於已完工程的折價可以參照合同的約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八條
對無效合同的處理做了原則性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