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1、合同無效對工程造價的影響
在合同無效的情形下,如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下稱《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承包人有權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即“無效合同有效化的處理原則”。
因此,工程造價確定與合同效力關係不大。若合同有效,則應按照合同約定的計價原則計價,若合同無效,也可參照合同約定進行計價。在合同沒有約定計價方式時,可參照當地政府定額及市場價格確定,即工程造價確定與合同效力無關。
儘管工程造價確定與合同效力無關,但是對於工程款支付的違約責任,有效合同與無效合同卻存在很大差別,若合同有效,則按照合同約定的計價原則計價,若合同無效,一般參照同期銀行利息計算。
2、合同無效對工期索賠的影響
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工程索賠時常發生,通常在合同有效的情況下,發包方依據合同的約定請求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無須證明損失的存在,即使發包方沒有損失,承包方也應該按照合同承擔違約責任。
但是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工期索賠就缺少了合同依據,工程的期限無法界定,工期延長的責任也因此難以認定,當事人很難通過法院索賠成功。
3、合同無效對窩工費的影響
同樣,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當事人對於停工索賠也不是以合同為依據,實踐中是以實際造成的損失計算窩工費的,當事人需要提供實際造成損失的證據。
4、合同無效對質量索賠的影響
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雙方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因違約行為導致的質量索賠,違約方應該按照合同的約定賠償受害人的全部損失。在這裏,違約方賠償的範圍不僅包括因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還包括合同約定的其它利益,例如違約金等。
但是在合同無效的情形下,因承包人原因導致的質量索賠,因為缺少了合同依據,所以索賠範圍主要限於質量修復費用,其它損失很難索賠成功。
5、行政責任
對於行政責任,《建築法》第65條、66條、67條,以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2條等規定,承包人存在工程轉包、掛靠、違法分包、超越資質等級等違法情形的,根據情節輕重,可能承擔多種行政責任,包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但是由於認定合同無效的情形大多發生在民事訴訟和仲裁中,而行政處罰需要行政機關依申請或依職權作出,因此除非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實務中因此受到行政處罰的案例比較少見。
二、建設工程中合同無效的情形
按照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法規定的事項是合同無效的一般情形,適用於各種合同形式,而針對建設工程合同的無效情形,《建設工程合同司法解釋》做了進一步細化,根據該解釋第1條、第4條,將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分成以下方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5、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所約定的工程已經開工但尚未完工時被確認無效的,按下列原則處理:第一,立即停止履行。第二,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第三,賠償損失。損失主要包括為準備簽訂、履行合同支出的費用和簽訂以及履行合同過程中支出的費用,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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