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保脩金糾紛
隨着現在社會的發展,建築行業發展越來越壯大,在工程施工期間為了保證工程的質量是需要一個工程質量保脩金的,由於一些原因合同雙方可能會出現工程質量保脩金糾紛,那麼因工程質量保脩金糾紛有哪些?下面本站的小編為大家簡單介紹一下。
一、工程質量保脩金的性質。
1、建設工程保脩金是一定期限承擔保修責任的擔保,不是工程款。建設工程保脩金是當事人約定承包方在一定期間內承擔保修責任而提供金錢的擔保,性質上屬於一種特殊的金錢質押,不是工程款。質量保脩金是為擔保承包人履行保修義務而設定的擔保物權。
2、未按照合同約定返還工程保脩金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沒有明確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式的,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息支付,而不適用關於工程款逾期支付違約金的約定。
3、保脩金的產生、轉移與消滅取決於合同的約定以及約定期間是否發生質量維修的事實。
二、工程質量保脩金糾紛有哪些?
1、質量保脩金約定數額過高,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張約定無效?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雖然給出工程總價款的5%的標準,但該《辦法》並非法律或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因此不能以高於5%標準認定約定無效。
2、質量保脩金返還時間約定不明,如約定“保修期屆滿後返還”,而保修期是指法定保修期還是其他,法定保修期的各分項的保修期的長度也有很大不同,如何認定?
這屬於合同約定不明的情形,應當適用合同解釋方法對該漏洞進行填補,從質量保脩金的性質來看,為缺陷責任期的擔保,而不是法定的保修期間的擔保,兩者概念不同。因此宜從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出發,酌定一個合理的缺陷責任期間,可以參照《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的規定,不宜超過24個月。
3、質量保修期內發生質量維修事實,質量保脩金是否需要返還以及如何返還?
質量保脩金是一種擔保方式,是對承包方承擔維修義務或支付維修費用的擔保,而不是對不存在質量問題的擔保,因此質量保修期內發生質量維修的事實,應當據實結算維修費用,由發包方代付的部分,應當允許從質量保脩金中扣除。
以上是小編對於工程質量保脩金糾紛以及工程質量保脩金的性質的一些概括總結。所以一般我們工程質量保脩金糾紛包括髮生質量維修的以及質量保證金約定時間不明確。大家如果發生工程質量保脩金糾紛的一些問題,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遵照合同中的約定,合理合法的解決有關此類的問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唐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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