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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保金退還是怎麼規定的

對從事建築工作的人來説,對工程質保金這一問題肯定並不陌生。工程質保金也是為了約束工程的質量問題,如果工程質量在保修期內出現了什麼問題的話,質保金將不會進行退還。我國其實針對質保金的問題有着詳細的規定。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工程質保金退還是怎樣規定的?

工程質保金退還是怎麼規定的

一、工程質保金退還是怎樣規定的?

工程質量保證金又稱建築工程信譽保證金,是指施工單位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簽訂之前,預先交付給建設單位,用以保證施工質量的資金。

建設單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社會投資項目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可以參照執行發包人與承包人應該在合同中約定保證金的預留方式及預留比例。

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後,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和預留保證金。質量保證金,是承包人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履行前,交付給建設單位,用以保證施工質量的資金,一般是擔保竣工驗收前出現的質量問題,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修復

建築工程中一般發包人和承包人會約定質保期(一般是一年),質保金一般是在質保期滿後支付。

二、同時法律又對建築工程作出了最低質量保修期限

例如,《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就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五)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第三十一條 實行監理的建築工程,由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託監理合同。

第三十二條 建築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築規模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第三十三條 實施建築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築施工企業。

我們可以看出工程質量保證金就是建築工程信譽保證金,施工單位根據建築單位的要求,在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簽訂之前,要預留一部分的質量保證的資金。一般來説,發包方和承包方約定的質量保脩金的退還時間為一年。但是,我國對於一些基礎建築工程的質量保修期是有最低時間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