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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保寶金返還的規定

工程質保寶金返還的規定

工程建設隨時發生在我們的身邊,如地鐵的修建、橋樑的建設,大部分工程的建設者都是通過承包取得資格的,但是在整個工程建設活動中,出現各種原因發生工程糾紛,這樣的工程糾紛案例通常需要很長時間才能解決。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對於工程質保金不瞭解,關於工程質保金的規定

為規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落實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關於工程質保金的規定還有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發包人應當在招標 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並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
(二)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
(三)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四)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