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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保金退還規定的時間有多久

工程質保金退還規定的時間有多久

工程質保金退還規定的時間有多久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一年(兩年)後返還。工程建設肯定不會少質保金,那麼,工程質保金退還規定的時間有多久,質保金對於工程的建設有着積極的意義,因為工程的建設一般都是進行相應的承包,一旦沒有質保金的約束,那麼,建設單位對於質量的把控就不會那麼嚴格沒因為越嚴格其中的資金損耗就會較大。

質量保脩金,是由合同雙方約定從應付合同價款中預留的,當標的物出現質量問題,需要進行修理時,用於支付修理費用的資金。質量保證金,是施工單位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簽訂之前,預先交付給建設單位,用以保證施工質量的資金。對於當事人的權益維護有着積極的意義。

我國法律法規尚未就質量保脩金返還期作明確規定,實務中亦未形成通行慣例,由此造成了質量保脩金返還約定的多種缺陷,當前,保脩金返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承包方根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四)的規定,約定“待工程交付使用後一年保修期到期後返還”。適用此規定存在一些缺陷,首先,當事人混淆了缺陷責任期與質量保修期的概念,正如上文所述,質量保脩金對應於缺陷責任期,故將保脩金返還期約定與保修期相關聯似有不妥;其次,此約定概念上比較模糊,保脩金返還期仍不明確,是保修期期滿後一年返還呢,還是交付滿一年後返還?在理解上存在歧義,不利於實踐操作;再者,即便尚不存在概念上的歧義,那麼保脩金具體是在一年後的哪一期日返還,亦未明確;

2、籠統約定“保修期滿後返還”的情形。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不同專業工程有着不同的保修期限,而約定卻沒有考慮到保修期的差異性,這將會給保脩金返還造成障礙,即是採用5年保修期滿後返還,還是2年保修期滿後返還,亦或是待最長保修期滿後集中返還,還是分別依照各專業工程保修期滿後分段返還呢;另外,法定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保修期限甚為長久,在正常施工、使用和正常維護的前提下,一般為50—100年,若是待此保修期滿後返還保脩金,似有剋扣工程款之嫌,如此勢必會增加施工單位的資金壓力,使得本就利潤有限的工程業務虧損,顯失公平;此外對於保修期滿後的返還期日亦存在約定不明的問題;

3、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一年(兩年)後返還”。此約定明確了保脩金返還期起算日與缺陷責任期的起算日一致,符合保脩金與缺陷責任期相對應的要求,然對於具體返還期日並未明確,易引發結算糾紛;

4、未約定保脩金返還期的情形。實踐中不乏有疏於約定保脩金返還期的實例,施工單位在索要保脩金時,建設單位或以保修期未屆滿為由拖延返還,或以施工質量存在缺陷為由惡意剋扣,此情況下,施工單位可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四)的規定,其一,在補充協商不成且合同無其他相關條款的情況下,保脩金返還可以適用最長二十四個月(兩年缺陷責任期)的交易習慣,要求建設單位於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起最長兩年後的特定期日返還;其二,在給予合理準備時間的情況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限期履行返還義務

以上就是對於工程質保金退還規定的時間有多久問題的回答,對於許多人建設企業來説在從事這一行業時,肯定會對質保金有着較為詳細的研究,又因為質保金就決定了工程建設的質量問題,一旦工程除了問題,所屬企業就不會有市場生存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