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建設廳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具體內容是什麼?
廣東省建設廳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對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促進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根據《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動態管理,是指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以下簡稱安監站),對施工、監理企業,以及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監理企業的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等人員未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情況進行扣分,並依法進行行政處理的行為。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在建建築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下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扣分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企業違規量化扣分
第五條 對施工、監理企業所承擔的在建工程項目中的安全生產行為,視其違規的輕重程度,每檢查項次扣分的分值分別為5分、3分。
第六條 施工企業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每檢查項次扣5分:
(一)未實施建築施工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
(二)未設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架構或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三)施工企業“三類人員”未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
(四)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安監站發出的整改通知,未督促施工現場落實整改的;
(五)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按規定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七條 施工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項次扣3分:
(一)施工起重機械分包給不具備起重設備安裝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安裝拆卸的;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確各自安全生產責任的;
(三)對所承建的建築工程未按規定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或檢查流於形式,檢查記錄弄虛作假的;
(四)未按規定審查分包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三類人員”考核合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的;
(五)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六)使用未辦理產權備案和使用登記的施工起重機械的;
(七)未按規定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
(八)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操作資格證的;
(九)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內容有重大變更,而相關的安全施工技術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應修改的。
第三章 人員違規量化扣分
第十條 對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監理企業的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的違規行為,視其違規的輕重程度,每檢查項次扣分的分值分別為5分、3分、1分。
第十一條 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每檢查項次扣5分:
(一)未有效落實本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法定代表人);
(二)未有效落實本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
(三)未按規定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批的(企業技術負責人)。
第十二條 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每檢查項次扣3分: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法定代表人);
(二)未保證本企業安全生產投入有效實施的(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
(三)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施工企業未按規定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的(企業技術負責人);
以上就是廣東省建設廳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從中我們可以瞭解到廣東省政府對於建築工程安全中企業違規的量化扣分處理以及涉及到的當時員工的違規量化處理的政策,內容還涉及到工程中細節安全的處理與強制落實,這些都為廣東省建築工程的安全生產提供了有力保障。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長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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