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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方的規定是什麼?

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方的規定是什麼?

一、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方的規定是什麼?

·安全管理;

·投資控制和總承包方的成本控制;

·進度控制;

·質量控制;

·合同管理;

·信息管理;

·與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方有關的組織和協調。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條國家推行建築工程監理制度。

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築工程的範圍。

第三十一條實行監理的建築工程,由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託監理合同。

第三十二條建築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第三十三條實施建築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築施工企業。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範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託,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二、建設項目工程承包方與施工總承包的區別是什麼?

1、區別:施工方僅承擔項目施工任務。施工方只需要施工資質。建設項目總承包方可以同時承擔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等任務中的幾個任務。建設項目總承包方除具有施工資質外,還要有相應的其他資質。

2、關係:施工方是承擔施工任務的單位的總稱謂,它可能是施工總承包方、施工總承包管理方、分包施工方、建設項目總承包的施工任務執行方或僅僅提供施工勞務的參與方。但是一般説的施工方就是施工總承包方。

3、施工總承包:業主方委託一個施工單位或多個施工單位組成的施工聯合體或施工合作體作為施工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方視需要再委託其他施工單位作為分包單位配合施工。

4、施工總承包管理:業主方委託一個施工單位或多個施工單位組成的施工聯合體或施工合作體作為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業主方另委託其他施工單位作為分包單位進行施工。

5、單位是業主的委託管理單位,勞務施工隊又是由業主選定的,所以屬於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收取的費用自然屬於施工總承包管理的管理費。

我國的制度規定中。實行監理制度的工程在工期、質量、造價等方面與以前相比均取得了更好的效果;3年的試點工作充分證明,實行這項改革,有助於完善我國工程建設管理體制;有助於促進我國工程的整體水平和投資效益,此時把工程監理制度穩定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