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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是怎樣的

一、工程合同糾紛訴訟時效

工程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是怎樣的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制度。它是基於一定事實狀態在法律規定的一定期限內持續存在而當然發生的,不為當事人的意志所決定。同時,訴訟時效的適用上存在法律的強制性,當事人不得自行協商確定訴訟時效。再者,訴訟時效是一種私權,法院不得主動釋明和援用。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訴訟時效規定)第四條規定,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主要理由在於:訴訟程序機制的建構實質藴涵着通過構築正當程序以保證私權爭議獲得公正裁判的訴訟理念。如果任由義務人在任何審理階段行使訴訟時效的抗辯權,則將出現法院無法在一審審理階段固定訴爭焦點,無法有效發揮一審事實審的功能,使審級制度的功能性設計流於形式,產生損害司法程序的安定性、司法裁決的權威性、社會秩序的穩定性等問題。

二、工程合同糾紛訴訟時效的具體情況

1、工程質量缺陷不適用“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一年的短期時效,而適用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

2、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以及竣工驗收各階段的施工質量缺陷爭議,其訴訟時效自階段質量驗收發現缺陷或階段質量驗收未通過時起算;如質量缺陷爭議已委託鑑定的,自鑑定單位出具鑑定意見後二年。

3、如合同約定發包人提出質量缺陷主張有除斥期間的,發包人在除斥期限屆滿未主張即喪失訴訟時效。發包人未經竣工質量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便擅自使用工程,喪失主張一般部位和重要部位的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第13條對此有明確的規定。

4、工程交付使用後,發包人主張承包人的工程保修責任,訴訟時效根據工程不同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而定:

(1)工程一般部位即一般土建、裝修和管道工程的保修責任,訴訟時效為合同約定的不少2年的保修年限後二年;

(2)工程重要部位即有防水要求的屋面、牆面、衞生間的保修責任,訴訟時效為合同約定的不少5年的保修年限後二年;

(3)工程主要部位即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保修責任,訴訟時效根據工程設計的不同結構形式而定:

農村的磚木結構的房屋為不少於設計年限30年後二年;

城市的磚和混凝土結構的房屋為不少於設計年限50年後二年;

城市的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房屋為不少於設計年限70年後二年,上述案件法律據此受理完全正確;

城市的鋼結構房屋為不少於設計年限100年後二年。

5、對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應保修而未保修的責任,發包人的訴訟時效為缺陷責任期屆滿後二年。

小編在上文中對工程合同糾紛訴訟時效這個問題做出了詳細解釋,在給出了訴訟時效的詳細解釋後,從五個方面詳細的介紹了工程合同糾紛訴訟時效的具體情況,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當您遭遇合同糾紛時,冷靜理智的尋求法律途徑是最好的解決辦法,法律會公平的對待每一個公民,維護人民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