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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要拖欠工程時需要哪些證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相比於一般合同糾紛關係更為複雜,所以對證據的要求更高。追要拖欠工程款時通常需要下列三類證據:

追要拖欠工程時需要哪些證據

1、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包括原告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被告的工商登記資料。主體訴訟資格是前提,如不能證明主體資格,法院會不予受理。

2、證明建設工程合同關係成立的證據,本類證據主要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施工過程中增減工程量的補充合同或協議、備忘錄、現場工程簽證單等,涉及招投標的,還應當提供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等。

3、證明建設工程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包括工程預算、決算報告;支付工程款的收付款憑證;

當事人對工程量、工程質量共同確認的證據,如工程驗收、結算憑證,質檢報告等,如果發包方對工程量或結算書未確認,就需要提供施工圖紙、竣工圖紙,施工現場記錄;工程有關照片和錄像;發包人或者工程師確認的簽證;經過發包人或者工程師批准的承包人的施工進度計劃、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和現場實施情況記錄等所有與本工程相關的書面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條 【法律適用】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