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價款優先權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是一種特殊的“優先權”制度,其特殊之處在於賦予了工程承包商的工程價款,優先於擔保物權人的抵押權和其他普通債權的優先受償地位。那麼為什麼要規定這樣一種特殊的債權擔保制度?我們如何理解這種特殊優先權制度呢? 為了方便大家瞭解工程價款優先權制度,現簡單介紹如下:
一、工程價款優先權制度出台的經濟背景。
在我國的建設工程領域,由於社會誠信制度的缺失,導致產生了大量的工程價款結算糾紛,而在諸多糾紛當中,由於發包方往往處於強勢地位,肆意拖欠承包商的工程款。而一個工程往往會涉及建設單位、承包商、分包商、勞務承包人、廣大農民工等紛繁複雜的各種主體。三角債頻發,農民工血淚討薪等事件不斷上演,嚴重損害了良好的建設工程秩序和正常的經濟活動。在這樣秩序失範的背景下,國家為了平衡發包者也承包者利益,解決拖欠工程款的頑疾,工程價款優先權制度因應而生。
二、什麼是工程價款優先權?
《民法典》第807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該條規定確立了我國的工程價款優先權制度,所謂工程價款優先權,就是指當發包人違約不支付工程價款時,承包人可以和發包人協商以“工程抵款”或者直接申請法院強制拍賣工程獲得優先受償的制度。
三、何謂“工程價款”?
理解工程價款優先權,首先要正確認識“工程價款的內涵。
建設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建設工程價款包含了材料款、人工費等實際支出費用,但不包括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可得利益損失。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的工程價款優先權制度是一種綜合考慮了發包人與承包人雙方的利益,既賦予了承包人優先權,又對這種優先權的範圍進行了限制在直接支出,也就是限定在了工程成本的範圍之內。因此,對於工程價款優先權,出於理解方便我們可以理解為“建設工程成本”優先權。
四、工程價款優先權在優先權體系中的地位。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規定認定建設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二)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根據以上規定,我們可知:
1、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優於銀行的抵押權和其他普通債權。
2、對於全款購房或者銀行按揭的消費者,由於價款已經實際支付,承包商不得主張工程價款優先權。但該條規定同時也為一些奸商搞假預售,假按揭規避工程價款優先權打開了方便之門,真是掛一漏萬,防不勝防。
五、工程價款優先權行使的除斥期間。
根據上述批覆第四項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該條規定的關鍵詞是“竣工之日”,竣工之日一旦確定,工程價款優先權的存活期便開始倒計時,到期不行使自動轉化為普通債權。
這種平衡機制表現為:工程價款優先權僅是工程成本優先權;工程價款優先權優於商業銀行工程貸款抵押權;工程價款優先權不能對抗購房消費者;工程價款優先權必須自竣工之日起6個月內行駛,否則轉為普通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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