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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項目管理制度中優先權的規定是什麼?

一、通信工程項目管理制度中優先權的規定是什麼?

通信工程項目管理制度中優先權的規定是什麼?

1、當事人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應是因建設工程合同所生之債權。

2、涉案的標的物應為發包人所有的建設工程。

3、承包人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部適當地履行了義務,即工程按期完工,質量合格且經過竣工驗收,如承包人存在違約行為,發包人拒付工程款的,承包人不得行使優先權。

4、承包人在發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給付價款的,一般應先行催告,在催告期限屆滿後不支付的,承包人可行使優先權。

5、優先權的實現方式分為協議和拍賣兩種方式,行使優先權時應充分考慮建設工程價款法定優先權的法定性、從減少訟累和節約司法資源的前提出發,當事人儘量通過協商解決,只有在協商未果時,准予債權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依法拍賣;優先權的行使是有限制的,對不宜拍賣、折價的工程不得行使。換言之,並非所有的建設工程項目都享有優先受償權。

工程款要不到可以向法院提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進行起訴。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

二、索要工程款的方法有哪些?

1、交涉。要回要及時。交涉、要回的方法很多,口頭的、書面的都可以,尤其是在通信、交通日益發達的今天,及時交涉、要回,就有機會早日解決問題,就能減少施工企業可能遭受的損失,而且還有利於繼續履行合同。

2、收集證據要及時。

3、申請支付令或者提出起訴(包括申請仲裁,下同)要及時,在吃透案情、掌握證據,但又無法協商解決的情況下,律師就要果斷地代 理施工企業及時申請支付令或者提出起訴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隨着我國的近年來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工程合同、建築合同以及施工合同的數量也是在不斷的增長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作為合同的當事人的話,在簽訂相關的工程合同的時候,一定要及時的注意合同的內容條款的書寫等,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