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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居間合同效力的認定

民法典分則中,有居間合同這種合同類型。對於居間合同,在建築領域也可能出現,對於建築工程居間合同,實踐中需要認定它的效力規定。只有確定了建築工程居間合同的效力,才能解決相關的建築施工事項。下面,本站小編為您介紹有關內容。

建築工程居間合同效力的認定

建築工程居間合同效力的認定

《民法典》確立了居間民法典律制度,我國法律沒有禁止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居間,建築工程居間合同是有效的。因此招標公告雖然為公開事項,但並非公開的事項就眾所周知。

公開招標的事項也存在向他人報告投標和訂立合同機會的情形,投標人也可以將自己在投標活動中所辦理的投標事項委託他人代理或者協助進行。招投標活動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但並非招投標活動有居間行為就違反了招投標活動的原則,只是招投標活動中的居間事項與其他合同的居間事項有所差別。

關於居間報酬。《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條、第九百六十四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由此規定可知,居間報酬的請求權以促成合同成立為條件,不以所促成的合同是否履行為條件,委託人和第三人之間的合同因居間服務而成立的,居間人就可以行使居間報酬請求權。

居間報酬的請求權以促成合同成立為條件,不以所促成的合同是否履行為條件,委託人和第三人之間的合同因居間服務而成立的,居間人就可以行使居間報酬請求權。關於居間報酬標準,我國法律對此還沒有相應規定,因此確定居間人的居間報酬應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不可太高。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條規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條規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託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建築法》和《招投標法》相關法律規定的均是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對於建築居間合同,需要居間人瞭解法律規定了居間人需要承擔哪些義務和享有哪些權利,這樣有利於更好的實現合同的目的。對於建築居間合同的其他內容,如果你需要了解的,歡迎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