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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行政拘留的嚴重疾病

法律2.78W
不宜行政拘留的嚴重疾病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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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不宜羈押的情形有哪些




    1、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中比較特殊的羣體,一般都沒有脱離父母的照管,絕大多數還在上學,特別是這些人正處在身心發育的關鍵階段,心智不成熟。因此,他們違反治安管理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時,應當堅持處罰為輔、教育為主的方針。依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時,不宜執行行政拘留處罰,不宜通過剝奪他們的人身自由來達到教育的目的。



    2、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相對於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來講,這部分未成年人在心智方面較為成熟,但是他們畢竟還是未成年人。因此,這部分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予以處罰時,同樣應當堅持和貫徹重在教育的精神。當然,也有必要區分情況。這部分未成年人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避免採取行政拘留處罰這一教育方式,宜通過其他教育方式予以教育;而對於並非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由於其已經具有一定程度的不良習性,如果依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時,還是應當並通過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對這部分未成年人予以幫助教育。



    3、7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從人的身體發展規律上講,7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已經處於人生的晚年階段,其身體已經開始衰老,行動不是很靈便。當7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違反治安管理,應當予以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能夠體現社會對老年人的尊重和保護,符合現代社會人道主義和人文關懷精神。



    4、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週歲嬰兒的婦女。這類人員違反治安管理,規定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主要考慮是保護嬰幼兒、尊重和保障人權。懷孕的婦女,與一般婦女不同,她有孕在身,行動和生活上會有一些不便,並且為了不影響腹中的胎兒,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孕婦,如果依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同樣,為了保障嬰兒的健康,對於哺乳自己不滿1週歲嬰兒的婦女,在其違反治安管理依法應當給予其行政拘留處罰時,同樣應當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這是符合和體現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精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