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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完畢後不享受工傷待遇

工傷鑑定完畢後不享受工傷待遇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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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工傷待遇後死亡享受哪些待遇

1、《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而該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2、《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其直系親屬享受待遇問題的覆函》(豫勞社工傷〔2005〕19號)進一步明確“一、《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中的“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應包括因工傷(或職業病)舊傷復發死亡或非因工死亡。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退休後因工傷(或職業病)舊傷復發死亡或非因工死亡的,屬於“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一種情況,其喪葬補助金仍按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執行。”
3、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問題的通知》(豫勞社養老[2007]36號)規定:“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卹金調整為按職工死亡當月本企業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工資20個月的標準發給。”
享受工傷待遇後死亡享受哪些待遇可參考上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