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時間限制嗎?
醫療事故的鑑定,顧名思義就是醫療事故,很多時候,醫生在判斷病情的時候會出現失誤,到最後導致病無法醫治好,這個時候,病人家屬就會申請醫療事故的鑑定,關於醫療事故的鑑定需要注意什麼呢,是否有時間的限制,收費如何,很多人都有疑問。那麼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時間限制嗎?
一、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時間限制嗎
1、一般鑑定時間的規定
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應當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
患者及其家屬收到醫學會的通知的,那麼從這個時間起10日內,應當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病歷資料、證人證言、實物證據、封存藥物和血液製品等等)、書面陳述(治療經過及認為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的敍述)及答辯(對對方提出的意見、解釋的反駁)。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從上述法規的規定大家可以看出,就是按照法規的規定一個醫療糾紛案件的鑑定結論,也需要60天、兩個月的時間才可以出來。這期間還不包括文件和通知送達的時間、醫患雙方提交的時間、在途的時間等等!所以,通常情況下一個醫療事故鑑定從申請到出結論大約需要兩個半月到三個月的時間。在這裏我提醒患者及其家屬要耐心一些。焦急與煩躁不安對於問題的解決是不會有幫助的。另外,從醫療糾紛實踐看,各地的鑑定時間差異是很大的,往往與鑑定機構的工作繁忙程度成反比。醫療糾紛鑑定受理的案件不多的,鑑定的時間短,做出鑑定結果的效率快;反之亦然。所以,具體的鑑定時間建議患者及其向相關的鑑定機構詢問。
2、再次鑑定申請的提出時間
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患者及其家屬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鑑定的,衞生行政部門會在收到患者及其家屬提出的再次鑑定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時間限制嗎當然時有時間限制的,很多東西都是需要效率的,而且醫療事故的鑑定的流程非常的麻煩,先要申請,之後到相關機構提交資料,機構進行受理,之後受理成功之後還要去其他機構進行其他的申請。非常的麻煩大概需要六十天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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