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未婚同居是否屬於事實婚姻
如今男女之間很流行在結婚之前就共同生活在一起,而此時就屬於未婚同居關係,然而這一情況下,其實對男女雙方來講都是不利的,因為個人的合法權益可能得不到保障。不過有些男女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時間比較就了,那麼此時男女未婚同居是否可以屬於事實婚姻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男女未婚同居是否屬於事實婚姻
未婚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居住的兩性關係。未婚同居不受我國《婚姻法》保護。
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結合。
自1994年2月1日以後,《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並不代表法律將徹底不承認事實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願結婚;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二、同居財產如何分配
由於同居不受《婚姻法》保護,所以不適用婚姻法的規定。1989年 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實施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2001年實行的《婚姻法解釋(一)》已將“非法”二字刪除,稱為“同居關係”。
處理同居共有財產一般遵循以下慣例:
(一)同居後一方的收入或財產,原則上應歸該方當事人所有。但另一方當事人對取得該財產的當事人在取得該財產時有資助,或在取得該財產的過程中有輔助性勞動及提供生活幫助的,則該收入或財產應為一般共有。可根據當事人在取得財產中的作用大小,確定不同的份額。
(二) 同居後共同購置的財產屬當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確定按份共有。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如同居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綜上可以知道,現在男女未婚同居基本都是會被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而不再是事實婚姻。除非雙方在一起的時間比較早了,在1994年2月1日之前雙方就共同生活在一起,那麼此時才會認定雙方之間屬於事實婚姻,從一定程度上來講,我國對事實婚姻的保護是要多於對同居關係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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