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民政部擔任監護人
當今社會有很多無助的,未受到法律監護的未成年人,並且沒有監護人來保護他們。這是非常值得關注的,那些未成年人也許是因為沒有監護人,也許是因為監護人不夠資格。接下來小編為大家講的是在什麼情況下民政部擔任監護人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廣大網友們有所幫助。
一、民政部擔任監護人相關規定
近年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事件時有發生,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為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出台《意見》,對處理監護人的侵害行為作出明確規定,進一步加強了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其中,明確規定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等七種情形的,法院可以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並賦予民政部門等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及依法院指定擔任監護人的權利。
二、什麼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1、根據《依法處理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意見》第35條規定,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着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2、哪些單位和人員有權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有關規定:下列單位和人員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1)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
(3)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
(4)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
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一般由前款中負責臨時照料未成年人的單位和人員提出,也可以由前款中其他單位和人員提出。
三、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判決恢復其監護人資格:
A、性侵害、出賣未成年人的;
B、虐待、遺棄未成年人六個月以上、多次遺棄未成年人,並且造成重傷以上嚴重後果的;
C、因監護侵害行為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9)撤銷監護人資格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未成年人及其現任監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10)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父、母應當繼續負擔未成年人的撫養費用和因監護侵害行為產生的各項費用。相關單位和人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1)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將符合條件的受監護侵害的未成年人納入社會救助和相關保障範圍。
(12)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承擔撫養職責的兒童福利機構可以送養未成年人。
送養未成年人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銷監護人資格判決一年後進行。侵害人有本意見第40條第2款規定情形的,不受一年後送養的限制。
以上就是可以讓民政部擔任監護人的一些特殊情況,希望更多沒有監護人和沒有受收到合法監護的未成年人得到更好的保護和維護,讓他們健康開心成長。同時網友們也可以知道什麼情況下監護人是可以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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