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費民事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在生活當中經常能夠見到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因為在物業費的收取上雙方產生了相關的矛盾。業主如果對於物業公司的服務或者收取物業費的這種事情存在相關的不滿情緒,並且也沒能夠得到物業公司比較妥善的解決方案的話,所造成的矛盾和糾紛當然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不過業主也需要知道物業費民事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一、物業費民事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向請求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物業公司不能違法約定延長訴訟時效
依據民法通則以及相關法律規定,可分為以下幾類:
1、一般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
2、短期訴訟時效。如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為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毀損的”“勞動糾紛”五種情形,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3、特殊訴訟時效。環境保護法第42條規定的“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合同法第129條“涉外合同糾紛4年”。
4、最長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上訴訴訟時效起算,即民法通則第137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
二、訴訟時效的法律要件
1、須有請求權的存在。 訴訟時效是督促請求權人行使權力的,請求權有無是時效發生的首要條件。從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和學理通説看,訴訟時效應僅適用於債權請求權,不適用於物權請求權。
2、有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怠於行使權利是過錯不行使權利的狀態。如果權利人不知其權利存在,或者雖知曉其權利存在,但無法行使其權利的,一般時效期間不開始起算。
3、怠於行使權利狀態持續存在達到法定期間。怠於行使權利處於持續狀態,中間如有行使權利或義務人認諾的,時效就中斷;持續狀態達到法定期間,是要求不行使權利持續到法律所規定的時間,這一期間即時效期間。
三、訴訟時效的法律效果
1、勝訴權消滅。法律規定中,將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所消滅的權利限定為是“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民事權利,即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而非實體權利。訴訟時效屆滿,依然可以起訴到法院。因為訴訟時效是否已經屆滿,只有通過審判才能查明。
通過以上的這些資料我們能夠看出,物業費民事訴訟時效是兩年之內。如果業主認為物業公司所收取的物業費根本就是不合理的,可以抓緊時間由業主大會的代表人員和物業公司進行溝通,如果物業公司在此期間仍然是各種不配合的態度,就要做好對物業公司提起訴訟的準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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