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必須承擔的責任都有哪些
有些父母每天已經習以為常為孩子做的一些事情實際上就是在履行自己身為監護人的責任,可這些責任有的時候是隨着監護人的轉移全部都發生了轉換的,也就是説這這些其實是身為監護人這個身份特有的一些責任。父母沒有辦法成為孩子的監護人的情況下,其他人擔任監護人也要知道監護人必須承擔的責任都有哪些?
一、監護人必須承擔的責任都有哪些?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
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3、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
根據《民法通則》第14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為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
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二、未成年人在校期間,監護責任誰承擔?
明確未成年人在校期間學校與學生家長之間是一種事實上的委託監護關係,而不是直接監護的關係,學校只是代理家長行使監護權,但是否這就意味着學生在學校受到人身傷害或致他人傷害,學校可以不負責了呢?
筆者認為,這也不能一概而論,而是看學校是否有過錯,是否盡到了其代理監護的職責。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民事責任。“意見”的第22條規定: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由監護人承擔(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也就是説,只有學校有過錯,不履行代理人的義務,即不履行學生家長委託的監護義務,給學生造成損害才應該承擔責任。不過這種責任是一種代理監護的過錯責任,而不是監護人責任。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監護人應無條件為被監護人的行為承擔責任,這在某種意義上是一種無過錯責任;而過錯責任,必須有過錯才應負責。
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其財產也由監護人保管,可以被監護人合理利用,在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之前,最好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以免惹來不必要的財產糾紛,因為對於被監護人的某些財產,監護人也不能作出處分。再者,如果未成年人在學校受到損害,但是不清楚該損害是否應該讓學校承擔過錯責任的時候,諮詢一些專業的人士是最明智的方式。
我們通過這篇文章能夠清晰的看出,監護人必須承擔的責任主要是包括以上五點。包括平常大家已經習慣的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安全不受傷害,而且被監護人的財產權利也是交由監護人來管理的,當被監護人做出一些侵犯他人權益和違法的事情的時候,也只能由監護人代替其參加庭審,如果監護人能夠以身作則的給被監護人提供一個好的榜樣,對被監護人一生都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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